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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merida.tw/news_detail.asp?btn=10&cat=1&nid=36

 

真好~我也想有攝影專長!首獎送美利達的公路車耶! 

 

   (第二屆)2008美利達 全國單車攝影比賽』

 

一、活動宗旨:藉由全國攝影人士不同的攝影眼、取景角度…,發掘更多自行車獨特的魅力!透過鏡頭的詮釋,為健康人生留下最真實的紀錄。

二、主辦單位:美利達自行車(美利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三、承辦單位:中華攝影雜誌社

四、參加資格:凡愛好攝影人士皆可參加,傳統或數位相機不限。

五、作品題材:

(一)      拍攝內容以「騎自行車」為主題。場景、內容、拍攝手法不拘,以彰顯騎單車 的健康、活力、歡樂為主旨,取景方式不限,以大自然、休閒融為一體。

(二)      以「愛自己、愛地球」為主軸,表現綠色環保節能、健康的正面意含。

(三)      自行車不限廠牌,但拍攝的人車以出現「美利達」品牌(MERIDA)者較能獲得青睞。

(四)      拍攝的地點與場景-1: 2008 美利達盃&單車逍遙遊』系列活動, 歡迎參加攝影比賽人士前往取鏡,但以不妨礙活動進行為原則


活動地點日期     性質  

427          日月潭逍遙遊  

525           嘉義逍遙遊  

61            桃園逍遙遊 
7
13           台北逍遙遊  

727           台中逍遙遊  

831           高雄逍遙遊

913           花蓮逍遙遊

921           彰化逍遙遊  

928           台南逍遙遊  

1019          新竹逍遙遊  

1025~26     墾丁逍遙遊+比賽

118            湖口比賽

126~7        八卦山脈逍遙遊+比賽

p.s.  活動時間: 活動日當天上午7(8) ~ 11:00

         確切活動地點: 活動前1個月美利達網站公告

(五)      拍攝的地點與場景-2: 任何其它地點與場景均可

六、獎項內容:

美利達金獎:獨得美利達自行車(型號 X Series 或同等級)一輛(價值新台幣35000)、中華攝影雙週刊三年份、獎狀乙紙。  

美利達銀獎:獨得美利達自行車(型號 MTA-520 或同等級)一輛(價值新台幣14500)、中華攝影雙週刊兩年份、獎狀乙紙。

美利達銅獎:獨得美利達自行車(型號-MTA-56 或同等級 )一輛(價值新台幣6990)、中華攝影雙週刊一年份、獎狀乙紙。

佳作30名:各得價值新台幣700的美利達高級T 恤乙件、中華攝影雙週刊半年份、獎狀一張。

備註:得獎者如為中華攝影雙週刊讀者,得獎之期數可累加或轉贈親友。

七、作品規格:參賽尺寸一律採 6X 8”彩色照片,不限張數,傳統或數位相機拍攝皆可。不得人工加色、畫線、合成或裝裱,連作不收。請詳實填寫表格:1.題名 2.拍攝地點 3.活動名稱 4.參賽者姓名 5.地址 6.連絡電話/手機 7.E-Mail,並浮貼於每張作品背面。

八、收件時間:即日起至 1215日止(以寄達或送達為準)

九、收件地點:100台北市博愛路 25 2 212 中華攝影雜誌社收,信封請註明參加「健康、活力、歡笑」美利達自行車攝影比賽。

十、洽詢電話:(02)23812378 中華攝影雜誌社  

十一、評審方式:將聘請攝影專業領域專家及美利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自行車專業人士組成評審團,於12月下旬, 於台北市博愛路 25 2 212室「中華攝影教室」辦理公開評審。  

十二、得獎公佈:98 元月公佈於於1517期中華攝影雙週刊,並個別通知獲獎者,未入選不另通知。

十三、活動網站:http://www.merida.com.tw

十四、注意事項:

1.參賽作品一律不予退件。

2.參賽作品需未經公開發表,且不得借用他人名字參賽,若涉及著作權、肖像權等糾紛,參賽者須先自行排除,概與主辦單位無關。得獎名單公佈後,經查有前述情事者,一律取消得獎資格,獎位不予遞補。

3.作品若未達評審標準,得以從缺。

4.獲獎作品應於接獲通知一週內,交付­底片或數位檔案審核(數位檔案須為1800像素 X 2400像素以上之Tiff格式或壓縮比12JPG格式),概不退件,審核無誤後方予給獎。凡已繳交原稿底片或數位檔案之得獎者,不得於公佈得獎成績後,要求放棄得獎資格。

5.得獎者需依規定扣繳相關所得稅額。

6.如採郵寄,請以厚紙板保護以免郵寄過程照片折損。凡參賽作品因郵寄過程或不可抗拒之災變造成損害,主辦單位恕不負責。

7.得獎作品著作權歸主辦單位所有,主辦單位可依著作權法重製、發行、公開發表及行使著作權相關之權利,不另­致酬。

8.凡參加本競賽活動,視同承認本簡章所列之各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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